移動互聯網營銷當屬微信營銷,智能手機已經普及,微信已經成為主流的社交軟件,
微信朋友圈現在已經成為微商的主要陣地,而且做微商的一部分人已經賺的盆滿瓢滿,
微營銷其實就是圍繞微信或者說微商進行的營銷。
形式靈活多樣
(朋友圈 二維碼 公眾平臺 小程序)
強關系的機遇
營銷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息的到達率,這也是所有營銷工具最關注的地方。與手機短信群發和郵件群發被大量過濾不同,微信公眾號所群發的每一條信息都能完整無誤的發送到終端手機,到達率高達100%。
移動終端的便利性再次增加了微信營銷的高效性。相對于PC電腦而言,現在的智能手機不僅能夠擁有電腦所能擁有的大部分功能,而且攜帶方便,用戶可以隨時隨地獲取信息,而這也會給商家的營銷帶來極大的方便。
曝光率是衡量信息發布效果的另外一個指標,信息曝光率和到達率完全是兩碼事,微信是由移動即時通訊工具衍生而來,天生具有很強的提醒力度,比如鈴聲、通知中心消息停駐、角標等,隨時提醒用戶收到未閱讀的信息,曝光率高達100%。
事實上,那些擁有粉絲數量龐大且用戶群體高度集中的垂直行業微信賬號,才是真正炙手可熱的營銷資源和推廣渠道。比如酒類行業知名媒體佳釀網旗下的酒水招商公眾賬號,擁有近萬名由酒廠、酒類營銷機構和酒類經銷商構成粉絲,這些精準用戶粉絲相當于一個盛大的在線糖酒會,每一個粉絲都是潛在客戶。
微信用戶已達13億之眾,微信已經成為主流信息接收工具,其廣泛和普及性成為營銷的基礎。君不見那些微信大號動輒數萬甚至十數萬粉絲?除此之外,由于公眾賬號的粉絲都是主動訂閱而來,信息也是主動獲取,完全不存在垃圾信息遭致抵觸的情況。
微店經營是基于微信生態集移動與社交為一體的新型電商模式,它有效的利用了被人們運用廣泛的網絡社交,抓住了商業發展和社交相結合的契機,有效的找尋了一條低成本高回報的宣傳、微信銷售方式,與傳統電商相比,具有推廣成本低,門檻低,傳播范圍廣,可移動性強等銷售優勢。
一、微店經營監管缺位
由于“微店”的注冊不需要真實身份,不需要經營實體店鋪或依托于交易平臺的虛擬店鋪,只要微少的投入,通過個人手機號碼注冊即可。成為全民創業的“代言詞”。目前,政府相關監管部門,對微店的微觀管理還不到位,讓一些不法牟利者鉆了空子,販假、售假、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屢見不鮮。政府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市場監管,提高網絡市場準入門檻,增加實名認證的環節;對于相關的網絡市場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,有關部門在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處理。
二、消費者在微商經營中的法律保護問題
由于微商經營是典型的代理分銷方式,平臺管理整治比較混亂,虛假銷售信息比較多,消費者容易受到誤導,受侵權。當前微商侵權的類型主要有銷售假冒偽劣產品、實物與宣傳不符、商品質量存在缺陷、保修期內拒絕維修、延遲發貨等問題。一旦權益受侵害時,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?消費者維權最難的在于取證難,舉證難,證明權利受侵害與銷售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難,因此事先預防做足準備工作顯得尤為重要。
日常生活中,消費者在與微商交易時,首先要提高自己的辨識能力,對待三無產品,堅決不買。當然,微商中也不乏存在信譽高,質量好的產品,消費者在選購這樣的產品時,也不能疏忽大意,一定要選擇正規的付款平臺進行交易,同時注意留存銷售者的相關信息,以及雙方的交易憑證,這樣在需要維權時就能較好掌握相關證據。一旦發生糾紛,可以依照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侵權責任法》、《廣告法》等法律予以維權。
在救濟渠道上,根據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相關規定,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,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侵權行為發生后,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起訴,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。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,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、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,產品制造地、產品銷售地、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,只要消費者有了明確的被告,即可向自己就近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地址: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內環路通泰路新蒲大廈
電話:15138955318
Email:fykj@fyweb.n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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